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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之先人遺留 A 洋樓經 T 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T 縣政府核定補助 A 洋樓修復再利用案後,擬與所有人甲締結「A 洋樓修復再利用補助行政契約」。雙方經多次協商後,就履約標的、補助金額、補助內容(含修復計畫)、撥款方式、履約管理、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雙方權利義務重要事項陸續達成共識,且均有往來書面文件及會議紀錄為憑。雙方關於撥款之約定為第一期款於甲辦理工程招標後,撥付補助款 50%。甲遂於工程招標後檢附工程契約向 T 縣政府請求撥付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 千萬元之 50%,即 500 萬元款項。T 縣政府拒絕,表示補助行政契約尚未完成簽署,契約並未成立。T 縣政府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假設 T 縣政府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A 洋樓修復再利用補助行政契約不存在」,其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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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兩個核心爭點:實體法上,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書面」要件的解釋,是否須以單一正式契約書為限?程序法上,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確認利益與補充性原則?答題時需援引相關法條,並運用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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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行政契約之締結是否須以單一正式書面契約為限?(T縣政府主張契約未成立是否有理由) 二、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起確認行政契約不成立之訴,是否具備確認利益且無違補充性原則?(起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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