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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甲之先人遺留 A 洋樓經 T 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T 縣政府核定補助 A 洋樓修復再利用案後,擬與所有人甲締結「A 洋樓修復再利用補助行政契約」。雙方經多次協商後,就履約標的、補助金額、補助內容(含修復計畫)、撥款方式、履約管理、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雙方權利義務重要事項陸續達成共識,且均有往來書面文件及會議紀錄為憑。雙方關於撥款之約定為第一期款於甲辦理工程招標後,撥付補助款 50%。甲遂於工程招標後檢附工程契約向 T 縣政府請求撥付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 千萬元之 50%,即 500 萬元款項。T 縣政府拒絕,表示補助行政契約尚未完成簽署,契約並未成立。T 縣政府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假設 T 縣政府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A 洋樓修復再利用補助行政契約不存在」,其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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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兩個核心爭點:實體法上,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書面」要件的解釋,是否須以單一正式契約書為限?程序法上,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確認利益與補充性原則?答題時需援引相關法條,並運用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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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行政契約之締結是否須以單一正式書面契約為限?(T縣政府主張契約未成立是否有理由) 二、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起確認行政契約不成立之訴,是否具備確認利益且無違補充性原則?(起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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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成立要件與確認訴訟
💡 行政契約不限單一書面,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並符合補充性。

🔗 行政契約爭議判定流程

  1. 1 意思合致 — 就履約標的、金額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
  2. 2 書面要件 — 具備會議紀錄或往來文書(行程法§139)。
  3. 3 契約成立 — 雙方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4. 4 確認訴訟 — 具確認利益且無他訴可用時提起(行訴法§6)。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行政契約自願執行約定。
🧠 記憶技巧:契約成立看「書面+合致」,確認訴訟要「利益+補充」。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書面要件僅限於單一簽署文書,或忽略行政機關亦可提起確認訴訟之容許性。
行政契約之無效與撤銷 一般給付訴訟之類型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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