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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自宅頂樓之豪華空中花園,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但遭惡意檢舉,而被建管單位誤判為違建,限期拆除。甲因不諳法律,且工作繁忙,未尋求任何救濟;直至 2 個月之拆除期限屆滿,建管單位臨門強制執行時,始當場抗議。然建管單位自認依法有據,因此不顧甲之抗議,仍將空中花園悉數拆除完畢。甲甚感憤怒,遂以該管公務員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情事為由,依同法第 10 條向建管單位請求損害賠償未果,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有無勝訴可能?(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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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重點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及「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思考:未經訴願及撤銷訴訟推翻的行政處分,民事/國賠法院能否直接認定其違法?當事人怠於行使行政救濟,能否事後主張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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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撤銷之行政處分對國家賠償法院之構成要件效力,以及「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與學理依據

小題 (二)

假使甲於接獲拆除處分時隨即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但該空中花園在行政爭訟過程中因期限屆至而遭執行完畢,則甲能否及如何對拆除處分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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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行政處分於爭訟中「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的訴訟類型轉換。思考:撤銷訴訟的實益是否還存在?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應轉換為何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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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於爭訟過程中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之訴訟類型轉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國賠與行政爭訟之關聯
💡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與權利救濟路徑之轉換

🔗 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轉換流程

  1. 1 行政處分作成 — 處分具構成要件效力,未經撤銷前視為合法有效。
  2. 2 處分執行完畢 — 空中花園拆除,撤銷訴訟因無對象而喪失實益。
  3. 3 救濟路徑轉換 — 依行訴法第6條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4. 4 提起國賠訴訟 — 取得違法確認後,再依國賠法請求損害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為何未先窮盡行政救濟可能導致國賠敗訴(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
🧠 記憶技巧:先爭訟、後國賠;已執行、轉確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誤以為民事法院可以直接審查行政處分的適法性;或忽略處分執行完畢後撤銷訴訟應轉換為確認訴訟。
構成要件效力 確認訴訟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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