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一)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 分) (二)A 市警局以迅速查明犯罪事件真相為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乙之資料透露給記者,以便該記者所屬媒體進行即時新聞之報導。(9 分) (三)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為焚風大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 A 市政府辯稱因經費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故發生是由焚風造成。(9 分)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一)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 分) (二)A 市警局以迅速查明犯罪事件真相為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乙之資料透露給記者,以便該記者所屬媒體進行即時新聞之報導。(9 分) (三)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為焚風大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 A 市政府辯稱因經費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故發生是由焚風造成。(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公務車駕駛行為」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需引用實務見解區分公權力行政與單純事實行為(私經濟行政)。
小題 (二)
A 市警局以迅速查明犯罪事件真相為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乙之資料透露給記者,以便該記者所屬媒體進行即時新聞之報導。(9 分)
思路引導 VIP
探討警察之違法夜間詢問及違反偵查不公開是否構成「違法行使公權力」。另外需點出國賠法第13條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限制並不適用於警察。
小題 (三)
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為焚風大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 A 市政府辯稱因經費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故發生是由焚風造成。(9 分)
思路引導 VIP
評估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無過失責任。論述機關不得以「經費不足」免責,並分析「焚風」(天災)是否能中斷相當因果關係。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分析
💡 區分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賠償與公有公共設施管理缺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第 2 條 (行為責任) | VS | 國賠法第 3 條 (狀態責任)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不論有無過失) |
| 客體對象 |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 | 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
| 常見抗辯 | 非執行職務、無違法性 | — | 不可抗力、已盡維護之責 |
| 經費抗辯 | 非主要抗辯點 | — | 不得以經費不足作為免責理由 |
💬第2條針對公務員個人行為,第3條針對公共空間安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