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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市政府管理之天然濕地,設有木棧道深入海中供旅客觀察海濱生物及漫步遊覽,市政府並於棧道入口設立木牌,揭示配合漲落潮之棧道開放時間,及遊客行走於棧道時不得嬉戲、推擠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公告。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該木棧道係由甲市政府依契約方式委託丙經營管理時,有遊客丁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試問:丁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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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探討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時,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主體是否改變;同時須評估丁受傷之因果關係,以及違反不得追趕跑跳之警告標示是否構成國家免責或減輕責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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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之國賠責任歸屬,及人民違反警告標示致損害之免責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有遊客乙於臨近棧道封閉時間仍沿棧道深入海中,故未能及時返回岸上,因漲潮受困於海水中而受傷。試問: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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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8年修正後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新制。解題關鍵在於天然濕地與木棧道屬於「自然公物及其設施」,須分析管理機關是否已為適當警告標示,以及乙無視標示從事危險活動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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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因人民違反警告標示從事危險活動受傷,國家賠償責任之減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公共設施委外與減免責
💡 委外管理不脫國賠責任,自然公物設警示可減免賠償。

🔗 國賠法第3條案例審查流程

  1. 1 賠償機關確認 — 依第3條第2項,委託管理仍以原機關為賠償主體
  2. 2 成立要件審核 — 依第3條第1項,檢視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
  3. 3 因果關係判定 — 確認損害是否由設施欠缺引發,而非純個人行為
  4. 4 減免責任抗辯 — 依第3條第4項,衡量警告標示與遊客冒險行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第3條第3項(自然公物原始狀態)與第4項(人為設施)之免責程度差異。
🧠 記憶技巧:二項委外不脫責、一項欠缺看因果、四項警示可減免、五項自然全免責
⚠️ 常見陷阱:答題易忽略國賠法第3條第2項關於委託管理的規定,誤以為受託人丙應直接負國賠責任;或漏掉審認「設施是否有欠缺」的基礎前提。
國賠法第3條第3項(自然公物原始狀態免責) 公法上委託行使公權力 相當因果關係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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