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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市政府管理之天然濕地,設有木棧道深入海中供旅客觀察海濱生物及漫步遊覽,市政府並於棧道入口設立木牌,揭示配合漲落潮之棧道開放時間,及遊客行走於棧道時不得嬉戲、推擠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公告。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有遊客乙於臨近棧道封閉時間仍沿棧道深入海中,故未能及時返回岸上,因漲潮受困於海水中而受傷。試問: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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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8年修正後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新制。解題關鍵在於天然濕地與木棧道屬於「自然公物及其設施」,須分析管理機關是否已為適當警告標示,以及乙無視標示從事危險活動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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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因人民違反警告標示從事危險活動受傷,國家賠償責任之減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該木棧道係由甲市政府依契約方式委託丙經營管理時,有遊客丁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試問:丁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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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探討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時,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主體是否改變;同時須評估丁受傷之因果關係,以及違反不得追趕跑跳之警告標示是否構成國家免責或減輕責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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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之國賠責任歸屬,及人民違反警告標示致損害之免責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
💡 探討公共設施委外管理責任及自然景觀免責條款之適用。
比較維度 一般人工設施責任 VS 自然景觀區域責任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國賠法第3條第3、4項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風險自擔(有警告得免責)
管理要求 須具備安全狀態 適度提醒與警告即可
💬自然景觀強調使用者個人責任,管理機關落實警告義務後得主張減免。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看三條:一項原則、三四減免、受託管理國家扛、過失相抵別忘記。
⚠️ 常見陷阱:易誤解委託私人管理(OT/ROT)後國家即免責,實則國家仍為國賠法第3條之義務主體;另易忽略108年針對自然景觀新增的風險自擔條款。
公權力委託(國賠法第4條) 公物之種類(營造物公物 vs. 自然公物) 過失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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