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二 題
二、實務上現行職業工會在會員結構上可以區分「以自營作業者為主」和「以受僱者為主」兩種型態,請根據現行團體協商之法制來闡述兩種不同型態職業工會要如何進行團體協商?並據以討論現行團體協商之法制是否有值得修正或調整之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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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為「職業工會的兩種型態」與「團體協商」。首先,要明確區分這兩種工會的性質與會員背景。接著引入《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的「二分之一門檻」規定,分析這兩類工會在現行法下啟動團體協商的困境。對於「以受僱者為主」的工會(如醫師、護理師、空服員工會),雖然有明確雇主,但二分之一門檻極難達成;對於「以自營作業者為主」的工會(如小吃業、計程車、外送員工會),因為會員沒有傳統雇主,甚至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根本無從適用現行團協法制。最後,針對修法方向,建議提出降低/取消協商門檻、引入多元代表制,以及承認自營作業者集體協商權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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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職業工會的雙重性格,以及現行《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義務門檻對職業工會運作的限制,並探討法制修訂之方向。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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