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被繼承人留有之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用,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就無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探討「喪葬費用之性質」與「拋棄繼承之效力」。首先要界定喪葬費用並非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是「遺產管理費用」(民法第1150條)。接著,論述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民法第1175條:溯及不為繼承人)。最後綜合兩點推導:既然拋棄繼承人溯及喪失繼承人地位,自然不負擔遺產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民法繼承編的框架下,無須以自身固有財產負擔喪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