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數年後,甲男以乙女與丙男有婚外情,訴請判決離婚。甲男起訴後,並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判決乙女應給付甲男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請求乙女返還其代為墊付乙女年邁父母居住於安養中心費用之不當得利30萬元。同時,甲男請求追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主張丙男妨害家庭之行為,致甲男產生名譽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乙、丙應連帶給付甲男200萬元。試問:受訴法院對甲男聲明之各項追加,如何審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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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試考生對於「家事事件法」中訴之追加與合併,以及「民事訴訟法」中主觀訴之追加(追加共同被告)之程序法概念。
- 體系定位:本案核心在於家事事件(離婚)中,合併與追加其他家事事件(剩餘財產分配)、一般民事事件(代墊安養費不當得利),以及追加第三人(丙男)為共同被告之容許性與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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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家事訴訟程序中,訴之追加與合併之合法性審查:
- 家事訴訟事件(離婚)與家事非訟事件(剩餘財產分配)之合併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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