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主張其為A屋所有人,將A屋出租於乙,惟甲、乙之租約已到期,且乙於租約到期後仍住A屋長達2年。甲遂以乙為被告,列先、備位請求為,先位請求:請求乙返還租賃物A屋,並給付相當於兩年房租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備位請求:請求乙返還所有物A屋,並給付其損害所有權之賠償共計200萬元。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向法院提出主張謂,甲並非A屋所有人,該A屋為乙另向真正所有人丙(即甲之配偶)承租。且乙、丙曾以手機簡訊同意租期為5年,乙並有手機截圖為證。同時,乙提出反訴,主張甲應為該濫訴致生毀損乙之名譽,給付其精神損害賠償200萬元。試問:審判長就本件當事人甲、乙所提出之各項主張,應進行如何之闡明,並指揮爭點整理程序?(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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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係民事訴訟法極具代表性的「闡明權」與「爭點整理」實務綜合題,涉及客觀預備合併、當事人抗辯之釐清、反訴要件之審查。
- 理清原告訴之聲明結構(客觀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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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中審判長闡明權之行使(§199、§199-1)、客觀預備合併之審查、反訴牽連性要件(§260 I)之審核,以及爭點整理程序(最簡約化、事實與法律爭點整理)之落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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