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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與其孫乙簽訂贈與契約書,將其所有不動產贈與乙,並約定甲贈與不動產於乙,且乙應扶養甲,嗣後乙又將此債權轉讓於丙,甲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突然死亡,甲之繼承人為丁戊等二人,試問:乙或丙得否請求甲之繼承人丁戊履行原本甲應負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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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附負擔贈與」、「債權讓與」及「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繼承」。應先點出乙將債權讓與丙後,乙已喪失債權人地位;接著探討丙請求時,債務人丁戊(甲之繼承人)得否主張抗辯。核心關鍵在於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任意撤銷權是否得由繼承人繼承,並依民法第299條對抗受讓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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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附負擔贈與之受贈人將移轉登記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之效力,及贈與人之繼承人得否行使任意撤銷權以拒絕履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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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撤銷與債權讓與
💡 繼承人得行使被繼承人之贈與撤銷權,並以之對抗債權受讓人。

🔗 贈與撤銷權之繼承與抗辯流程

  1. 1 債權讓與 — 受贈人乙將請求權讓與丙,丙取得債權。
  2. 2 概括繼承 — 贈與人甲死亡,丁戊繼承其權利義務及撤銷權。
  3. 3 行使撤銷 — 丁戊依§408條於移轉前撤銷贈與契約。
  4. 4 抗辯對抗 — 丁戊依§299條以撤銷事由對抗受讓人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已辦理公證或為履行義務,則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 記憶技巧:讓與有效、繼承撤銷、抗辯延續、丙不得索。
⚠️ 常見陷阱:易誤認「贈與撤銷權」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可繼承,或忽略受讓人須承擔原債務人之抗辯。
一身專屬權之判定 民法第408條任意撤銷之限制 債權讓與之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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