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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一、已婚之甲男與乙女同居,甲之妻丙知其事後乃相約與乙談判,動之以情,乙願意與甲終止同居關係,甲勉強同意並表示贈與乙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供其生活之用,乙允受之,並經公證。一個月後,甲反悔,仍欲與乙繼續同居之關係,乙則拒絕之。試問:乙得否向甲請求給付五百萬元?(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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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終止同居關係」與「贈與」,應立刻聯想民法第72條「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規定。須區分「為維持不正常關係之贈與」(無效)與「為終止不正常關係之生活費贈與」(有效)。接著看到「經公證」及「反悔」,須帶入民法第408條贈與任意撤銷權之例外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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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為終止婚外同居關係所為之贈與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得否於交付前任意撤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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