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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有名牌女鑽錶 A 一只,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2 月 31 日參加跨年晚會時,不慎遺失 A 錶,當晚為乙所拾獲。乙為取悅其女友丙,114 年 3 月 1 日於丙生日之際,將 A 錶贈與並交付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之丙。同年 6 月 1 日甲向丙請求返還 A 鑽錶,丙則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不知為由,拒絕返還。試問: (一)乙、丙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二)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 A 錶,是否有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丙贈與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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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之分離原則。應說明出賣或贈與他人之物,其債權契約效力是否受行為人有無處分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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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拾得遺失物而無處分權之人,將該物贈與他人,其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丙主張返還 A 錶,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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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善意受讓」與「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之要件與法律效果。需先檢驗丙是否構成善意受讓,接著分析甲之回復請求權是否符合民法第949條的兩年除斥期間,並說明原所有人行使權利後對善意受讓人所有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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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遺失物經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原所有人得否依民法第949條及第767條請求現占有人返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遺失物善意受讓與返還
💡 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並適用遺失物返還請求之特別規定。

🔗 遺失物無權處分權利變動鏈

  1. 1 債權行為有效 — 乙丙贈與契約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法律關係有效成立。
  2. 2 物權行為未定 — 乙交付手錶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
  3. 3 善意取得成立 — 丙善意無重大過失受讓占有,依第801、948條取得權利。
  4. 4 法條例外返還 — 甲依第949條於2年內行使請求權,丙不得拒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係從公開市場購得,則需注意第950條之代價償還問題。
🧠 記憶技巧:債權有效、物權未定、善意取得、遺失兩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效力,誤認贈與契約無效;或忽略遺失物有2年返還請求權的特別例外。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拾得遺失物法律關係 償還價金請求權(民法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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