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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2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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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員法規中「人事定性」與「懲戒處分種類」的敏感度。看到「部會首長」應立刻聯想其「政務人員」之身分;接著對照懲戒法院所為的「記過」處分,思索《公務員懲戒法》中對政務人員懲戒種類的明文限制,即可順利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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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部會首長(政務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二、懲戒法院對政務人員得否處以「記過」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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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人員服法與懲戒
💡 政務人員適用服務法義務,但懲戒種類受法律明文限制。
比較維度 常任文官(事務官) VS 政務人員(政務官)
服務法適用 適用(受有俸給者) 適用(受有俸給者)
懲戒種類 九種處分皆可適用 僅限其中五種處分
記過/降級 適用(影響考績) 不適用(無考績制)
身分特性 受身分保障 隨政策同進退
💬兩者雖皆受義務規範,但因身分制度不同,懲戒手段有法定區隔。
🧠 記憶技巧:服務法:有領錢就管;懲戒法:政務官五選一(免、撤、退、減、申)。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漏掉「記過」對政務官不合法的核心理由,即其缺乏常任文官之考績制度。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禁止 公務員懲戒法之移送程序 懲戒處分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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