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2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員法規中「人事定性」與「懲戒處分種類」的敏感度。看到「部會首長」應立刻聯想其「政務人員」之身分;接著對照懲戒法院所為的「記過」處分,思索《公務員懲戒法》中對政務人員懲戒種類的明文限制,即可順利破題。
政務人員服法與懲戒
💡 政務人員適用服務法義務,但懲戒種類受法律明文限制。
| 比較維度 | 常任文官(事務官) | VS | 政務人員(政務官) |
|---|---|---|---|
| 服務法適用 | 適用(受有俸給者) | — | 適用(受有俸給者) |
| 懲戒種類 | 九種處分皆可適用 | — | 僅限其中五種處分 |
| 記過/降級 | 適用(影響考績) | — | 不適用(無考績制) |
| 身分特性 | 受身分保障 | — | 隨政策同進退 |
💬兩者雖皆受義務規範,但因身分制度不同,懲戒手段有法定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