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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前,不服該行政處分者,不得提起訴願
  • B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於合法送達相對人時,即開始計算訴願期間
  • C 行政處分所附之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該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停止條件
  • D 行政處分之附款規定,處分於翌年中秋節起發生效力,則該附款之類型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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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寄了一封公文給你,說你的執照要從「明年」起才被撤銷,但你認為這個決定根本是錯的,法律會要求你必須等到明年「效力發生」後才能去爭取權益,還是讓你在「收到公文」知道結果時,就能立刻啟動救濟程序呢?這兩者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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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附款題型解析

同學您好,針對您在本題的作答,我們來逐步釐清觀念。您選擇 (C) 表示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的理解上有所混淆,這在行政程序法的基礎概念中是相當重要的區分點。

  1. 概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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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區分行政處分附款之類型,並確認救濟期間自送達時起算。
比較維度 條件 (Condition) VS 期限 (Deadline)
發生機率 未來不確定發生 — 未來必然發生
生效類型 停止條件 — 始期
失效類型 解除條件 — 終期
實例說明 若考取國考則錄用 — 明年中秋節起生效
💬兩者皆屬行政處分之附款,關鍵差異在於事實發生之「確定性」。
🧠 記憶技巧:條件不確定、期限必到來;送達即起算、莫等條件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中秋節」或「明年元旦」為條件(其實是期限),或誤以為效力未發生前不得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種類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行政處分之效力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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