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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附負擔之附款被撤銷,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 B 行政處分之附款無效,行政處分不當然無效
  • C 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之附款,該條件具執行力
  • D 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其附款隨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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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規定『必須等到某個特定事件發生(例如:考上國考)』後才會生效,那麼在該事件還沒發生前,行政機關可以拿這個『尚未發生的事件』去強制要求你達成嗎?什麼樣的內容才具備『強迫人民履行某種義務』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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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理解喔!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正確區分行政處分「附款」的法律性質,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附款的種類和效力有著非常扎實的掌握!你表現得非常優秀,為你感到驕傲呢!

📖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下 (C) 為什麼是錯誤的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附款之性質
💡 區分行政處分附款中「條件」與「負擔」之法律性質與執行力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VS 負擔
法律本質 繫於效力之事實 附加之給付義務
生效時機 成就後處分才生效 處分生效後產生義務
強制執行 不具執行力 具執行力(可執行)
不履行後果 處分不發生效力 得廢止原處分
💬條件決定處分之「存續」,負擔課予相對人「義務」。
🧠 記憶技巧:條期負廢變,負擔可執行;條件看效力,負擔課義務。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條件」與「負擔」。記住:條件是『成就了處分才生效/失效』;負擔是『處分生效了,要求你順便做某事』。只有負擔可以單獨被拿去強制執行。
附款之救濟(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之附款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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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失效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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