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視同訴願決定?
- A 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申訴之審議判斷
- B 課稅機關之復查決定
- C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異議案件之審查
- D 集會遊行法之申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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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體系中,通常對處分不服要先提訴願,但如果某種救濟程序已經由「具有高度專業性且包含外部專家的委員會」進行過嚴謹審查了,為了簡化程序,法律會不會賦予該審查結果與『訴願決定』相同的地位?你可以回想哪一種法規的救濟程序,在條文中明確使用了『視同』這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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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訴願決定之辨析
💡 區分「訴願先行程序」與法律明文「視同訴願決定」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視同訴願決定 | VS | 訴願先行程序 |
|---|---|---|---|
| 代表例子 |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 — | 稅捐復查、集遊申復 |
| 後續程序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 | 須再提起訴願 |
| 法律效力 | 等同訴願程序已終結 | — | 僅為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 |
💬視同訴願決定可跳過訴願程序直接起訴;先行程序則是起訴前的必經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