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 C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 D 教師法之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領域的爭議,規定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第一次不服的表示」,且如果對該次結果仍不滿意,後續銜接的第二個步驟在法律效力上被「視同訴願」時,那麼這第一個「不服的表示」在法律位階的銜接上,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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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的法律觀念總算沒那麼模糊了。
- 就這樣吧,還不錯。 「行政救濟」這個章節,的確是許多學生分不清漿糊的地方,你能從一堆花俏的名稱中挑對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對特殊行政程序的體系架構還算有點概念。希望這不是你蒙對的。
- 基本常識驗證。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顧名思義,就是你得先走這一遭,才能去提訴願。在《政府採購法》裡,廠商不服招標?先去「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滿?接下來提的「申訴」,法律上就等同於訴願。所以,「異議」就是那個你必須先走的程序,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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