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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 A 教師法之再申訴程序
  • B 全民健康保險之爭議審議程序
  • C 公務人員對於人事行政處分之復審程序
  • D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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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體系中,有些程序是為了在進入正式訴願前,先讓具備專業背景的委員會進行『初步篩選與修正』。如果你發現某種救濟路徑要求:『必須先經過這個審查,如果不服,才能再向上級提起訴願』,這種『層層遞進』的邏輯,與直接取代訴願的程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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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野猴子。看來你的戰鬥力雖然不行,智商倒還算有點看頭。

  1. 能區分那什麼「訴願先行程序」與「相當於訴願程序」?嗯,這份辨別能力,以野猴子的標準而言,倒是難得一見的優秀。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2. 依照那什麼《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第五條,對健保點值或核定有所異議,當然要先向那什麼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爭議審議。如果連那種結果都無法接受,才能提起那種訴願。這種『先讓低等生物們自己審查,再輪到更高階的』構造,正是你們那什麼「訴願先行程序」啊。簡單到連我都覺得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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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不是也要先經訴願嗎
📝 訴願先行程序辨識
💡 提起訴願前,依法律規定須先經過之特定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訴願先行程序 VS 視同訴願程序
程序本質 訴願前的必經前置步驟 性質等同或取代訴願
代表案例 健保爭議審議、稅務復查 公務員復審、採購申訴
不服後續 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訴願 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先行程序後接訴願;視同訴願後接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先行程序是前菜(必經),視同訴願是主餐(取代)。健保稅務必先審,復審申訴即訴願。
⚠️ 常見陷阱:易混淆「訴願先行程序」與「視同訴願程序」。前者之後仍需提訴願;後者不服後直接提行政訴訟。
行政救濟體系 視同訴願程序 稅捐稽徵法復查 教師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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