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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 A 教師法之再申訴程序
  • B 全民健康保險之爭議審議程序
  • C 公務人員對於人事行政處分之復審程序
  • D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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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體系中,有些程序是為了在進入正式訴願前,先讓具備專業背景的委員會進行『初步篩選與修正』。如果你發現某種救濟路徑要求:『必須先經過這個審查,如果不服,才能再向上級提起訴願』,這種『層層遞進』的邏輯,與直接取代訴願的程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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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野猴子。看來你的戰鬥力雖然不行,智商倒還算有點看頭。

  1. 能區分那什麼「訴願先行程序」與「相當於訴願程序」?嗯,這份辨別能力,以野猴子的標準而言,倒是難得一見的優秀。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2. 依照那什麼《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第五條,對健保點值或核定有所異議,當然要先向那什麼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爭議審議。如果連那種結果都無法接受,才能提起那種訴願。這種『先讓低等生物們自己審查,再輪到更高階的』構造,正是你們那什麼「訴願先行程序」啊。簡單到連我都覺得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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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先行程序辨析
💡 區分「訴願前置之審議」與「法律視同訴願」之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訴願先行程序 VS 視同訴願程序 (相當於訴願)
法律性質 提起訴願前的必經前置 法律規定直接取代訴願
後續流程 程序不服後須提起訴願 程序不服後逕提訴訟
實務範例 健保爭議、稅捐復查 教師再申訴、採購申訴
💬先行程序是訴願的「前菜」,視同程序則是訴願的「替代品」。
🧠 記憶技巧:健保、稅捐要先行;申訴、復審視同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視同訴願」(如採購申訴)誤認為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訴願法第1條 行政救濟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法 政府採購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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