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 A 教師法之再申訴程序
- B 全民健康保險之爭議審議程序
- C 公務人員對於人事行政處分之復審程序
- D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對政府的行政處分不滿時,通常是直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在某些專業領域(例如涉及大量專業醫療判斷的社會保險),法律為了尊重專業,是否會要求我們在進入正式訴願流程『之前』,必須先在原體系內設置一個『專業審議』的關卡?這種『先專業審核、後行政訴願』的先後邏輯,與那些『直接取代訴願』的程序有什麼不同呢?
訴願先行程序
💡 提起訴願前,法律規定須先經過特定之行政爭訟程序。
| 比較維度 | 訴願先行程序 | VS | 視同訴願程序 |
|---|---|---|---|
| 後續程序 | 不服後提起訴願 | — | 不服後提行政訴訟 |
| 性質 | 訴願前置之審查 | — | 本身即具備訴願功能 |
| 代表法條 | 全民健保法第6條 | — | 採購法第83條 |
💬先行程序必須走完才能去訴願;視同程序走完直接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