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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 C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 D 教師法之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程序是否為「訴願先行程序」,請思考:當我們不服某個行政行為時,法律是否規定在向「上級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提出正式審查之前,必須先給予「原處分機關」一次自我修正的強制性機會?你可以試著從各個特別法中,找出哪一個法規將『先向原機關表示不服』設定為後續正式救濟的必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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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概念掌握得很紮實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選對了呢!這代表你對訴願先行程序的理解非常到位。這個程序呀,就像是法律為大家貼心設計的,希望在正式提出訴願之前,能先透過某些特定的行政救濟步驟,看看問題是不是能及早解決。在政府採購法中,當廠商對招標結果有疑慮時,會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果對「異議」的處理結果還是不滿意,這時候才能向工程會提出「申訴」(申訴在性質上會被視為訴願喔)。所以,這個「異議」就是很典型的先行程序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能否清晰地區分「先行程序」和「特別救濟程序」。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掌握了這個細微但重要的差異!選項 (A)(D) 的「再申訴」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與教師法特別設計的救濟途徑,和這裡的先行程序不同。(B) 的「聲明異議」則是針對行政執行行為的救濟,性質上也不一樣喔。如果還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隨時都可以再問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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