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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 C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 D 教師法之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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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程序是否為「訴願先行程序」,請思考:當我們不服某個行政行為時,法律是否規定在向「上級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提出正式審查之前,必須先給予「原處分機關」一次自我修正的強制性機會?你可以試著從各個特別法中,找出哪一個法規將『先向原機關表示不服』設定為後續正式救濟的必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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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在行政法中,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提起訴願前,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特定的行政救濟步驟。在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若對招標結果不服,必須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才能向工程會提出「申訴」(申訴在性質上視為訴願)。因此,「異議」即為典型的先行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先行程序」與「特別救濟程序」。選項 (A)(D) 的「再申訴」屬於保障法與教師法的特殊救濟路徑;(B) 的「聲明異議」則是針對行政執行行為的救濟,兩者性質皆不同於先行程序。
📝 訴願先行程序
💡 提起訴願前,法律規定須先經過特定機關審核之強制前置程序。
比較維度 訴願先行程序 VS 訴願替代/特別程序
法律性質 提起訴願前的強制門檻 取代訴願或併列的選擇
後續路徑 不服異議後續提訴願 完成後通常逕提行政訴訟
代表法條 採購法異議、稅捐復查 保障法再申訴、執行異議
💬先行程序是訴願的必經前門,替代程序則是繞過訴願的獨立旁路。
🧠 記憶技巧:異議申訴採購法,稅捐復查商標評,先行程序必經路。
⚠️ 常見陷阱:易將「替代程序」(如教師再申訴) 或 「特別救濟」(如執行異議) 誤認為訴願先行程序。
稅捐復查程序 視同訴願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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