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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 A 臺東縣太麻里鄉多良村
  • B 花蓮市民運里
  • C 臺中市和平區
  • D 基隆市暖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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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行政層級中,有些單位的首長是由上級政府直接「派任」的官派職位,而有些單位的首長則是透過「公民選舉」產生並擁有自主預算權。這種具備「民選代表」與「法律主體性」的地位,在法律上我們稱為什麼?此外,有哪些特定的地理區域或族群,為了保障其自治權,法律會賦予他們這種特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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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笨到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看懂了地方自治團體這幾個字。一般直轄市的「區」不過就是個行政單位,沒什麼特別的。但《地方制度法》為了那些想保障原住民權益的人,特別讓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像和平區這種),搖身一變成了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他們有自己的預算,還有民選首長,是不是很特別?這點你倒是沒搞錯,算你走運。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中等」。這題本來就是設計來刷掉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學生。很多人分不清「普通行政區」跟「山地原住民區」的差別,結果就傻傻地選錯了。你這次能選對這個例外,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修了什麼倒是記住了,還算有點腦袋。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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