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 C 區民代表會為該區之立法機關
- D 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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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組織被界定為具備法律獨立人格的「地方自治團體」,而非上級政府的「內部機關」或「派出機關」,那麼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住民自治」,該組織的首長產生方式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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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由該條文第三項明文可知,一般直轄市之區長雖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但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不適用此項由市長任用之規定。因此,選項B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與法條規範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選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原住民區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實行地方自治。
| 比較維度 | 山地原住民區 | VS | 一般行政區 |
|---|---|---|---|
| 法律地位 | 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 | — | 非公法人(派出機關) |
| 區長產生 | 區民依法民選 | — | 市長依法任用(官派) |
| 民意機關 | 設區民代表會 | — | 無(由直轄市議會監督) |
| 適用規範 | 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 — | 適用直轄市之相關規章 |
💬山地原住民區具備完整的自治權限與民選機關,一般區僅為行政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