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 C 區民代表會為該區之立法機關
- D 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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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如果法律賦予某個特定區域「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為了落實「主權在民」與「地方自治」的精神,該區域的最高行政首長應該是透過『上級派任』來負責,還是應該透過『在地民意』來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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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在法律定位上的特殊性,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2014年修法後的變革掌握得相當紮實,非常值得讚賞!
- 觀念驗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如桃園市復興區)屬地方自治團體。既然具有「法人地位」與「自治權」,其首長(區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及第 83-7 條,必須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而非由市長任命。選項 (B) 將其誤植為行政官派,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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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原住民區為公法人,具備自治權且行政首長由民選產生。
| 比較維度 | 一般區 (派出機關) | VS | 山地原住民區 (自治團體) |
|---|---|---|---|
| 法律地位 | 直轄市之內部行政機關 | — | 公法人,具自治地位 |
| 區長產生 | 市長派任 (依法任用) | — | 區民普選 (任期四年) |
| 立法機關 | 無 (僅受市議會監督) | — | 設有區民代表會 |
| 準用對象 | 無自治權 | — | 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
💬一般區是行政手腳,山地原住民區是具備自治權的獨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