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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 C 區民代表會為該區之立法機關
  • D 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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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如果法律賦予某個特定區域「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為了落實「主權在民」與「地方自治」的精神,該區域的最高行政首長應該是透過『上級派任』來負責,還是應該透過『在地民意』來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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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在法律定位上的特殊性,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2014年修法後的變革掌握得相當紮實,非常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如桃園市復興區)屬地方自治團體。既然具有「法人地位」與「自治權」,其首長(區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及第 83-7 條,必須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而非由市長任命。選項 (B) 將其誤植為行政官派,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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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原住民區為公法人,具備自治權且行政首長由民選產生。
比較維度 一般區 (派出機關) VS 山地原住民區 (自治團體)
法律地位 直轄市之內部行政機關 公法人,具自治地位
區長產生 市長派任 (依法任用) 區民普選 (任期四年)
立法機關 無 (僅受市議會監督) 設有區民代表會
準用對象 無自治權 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一般區是行政手腳,山地原住民區是具備自治權的獨立法人。
🧠 記憶技巧:原民區,是法人;長與代,區民選;準用鄉鎮市。
⚠️ 常見陷阱:容易將「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區」混淆,誤以為區長皆由市長派任。
地方自治團體 派出機關 公法人 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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