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 B 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 C 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案件本質上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公法事件」,你認為當事人可以透過私下的契約,自己約定要把案件交給審理一般民間糾紛的「普通法院」來審判嗎?這樣的約定會不會影響到國家法定審判權限的劃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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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選了 D,這是一題考選部公告 C、D 皆給分的爭議題,你能精準判斷出其中一個正確的選項,代表你對審判權機制的理解相當透徹! 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審判權衝突」。
審判權的強制性與衝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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