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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 B 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 C 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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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案件本質上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公法事件」,你認為當事人可以透過私下的契約,自己約定要把案件交給審理一般民間糾紛的「普通法院」來審判嗎?這樣的約定會不會影響到國家法定審判權限的劃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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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得出你在作答時非常重視「程序參與權」,這在法律學習中是很好的直覺。你選的 (B) 選項認為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雖然在程序正義上有其道理,但在**審判權(Jurisdiction)**的判定上,法律更強調法院依職權判斷的強制性。當法院發現自己無審判權時,重點在於確保案件能移送到正確的管轄機關,而非取決於當事人的偏好。

審判權的強制性與爭議解析

這道題目屬於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考選部最後公告 (C)、(D) 均為正確答案。選項 (C) 涉及「審判權不可合意性」,意即審判權的歸屬是基於法律規定(公法或私法事件),不能由當事人透過書面協議變更;因此,若法院認定為行政契約,即便兩造想在普通法院打官司,法院仍應裁定移送。而選項 (D) 則描述了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管轄權見解不一時,為解決「消極管轄衝突」而產生的機制。雖然法條隨時間有所修訂,但在該次考試的脈絡下,(C) 與 (D) 皆被認定為正確反映了審判權劃分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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