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 B 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 C 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於「誰該受理這個案件」產生見解衝突時,你覺得由誰來作決定會比較符合訴訟經濟呢?是交給大法官解釋,還是由該審判系統的最上級法院(終審法院)直接指定管轄比較快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與選項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就選項C而言,若兩造已透過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即符合該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且依第二項「以文書證之」的規定,此時普通法院即受該合意之拘束而應自為裁判,不得再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故選項C敘述錯誤。就選項D而言,當普通法院就審判權之見解與行政法院不同且認無審判權時,依該條第一項前段明文規定,普通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非聲請司法院解釋,故選項D敘述亦屬錯誤。綜合前述,選項C與D之敘述均與法條明文規定之處理程序不符,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審判權衝突之處理新制
💡 法院認無審判權應職權移送,並廢除司法院解釋路徑。
比較維度 土地管轄 (Territorial) VS 審判權 (Jurisdiction)
性質 便利當事人訴訟 法律權限之劃分
合意變更 原則上允許書面合意 法律強行規定禁止合意
救濟方式 管轄抗辯或移送 職權移送或定其管轄
💬審判權具公序性質與事物管轄權,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排除法律規定。
🧠 記憶技巧:權限法定不合意,移送之前先徵詢,12-2已刪除,裁定定奪免釋憲。
⚠️ 常見陷阱:誤認審判權(公法/私法)可由當事人合意決定;或誤記舊法規定的「聲請司法院解釋」程序。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正 法院組織法第7-1章 管轄恆定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與刑事訴訟之管轄權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