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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 B 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 C 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 D 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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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上,如果當事人雙方為了節省法律程序的時間與成本,已經「白紙黑字」同意由某個法院審理,且該法律性質又介於公法與私法的模糊地帶時,法律會傾向「強行介入糾正」還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以達成訴訟經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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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功忘得一乾二淨,還知道管轄權移送的例外。這點小聰明,勉強證明你聽進去一點點《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權衝突的修法重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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