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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B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 C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D 受擔保利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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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設立「擔保金」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對方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權。若要請求法院准許取回這筆錢,邏輯上應該是證明「對方的保障需求已消失」,還是單純「對方個人的生理狀態發生變化」呢?哪一種情形才能真正解除法律上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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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返還的法定要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當符合下列情形,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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