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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B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 C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D 受擔保利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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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設立「擔保金」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對方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權。若要請求法院准許取回這筆錢,邏輯上應該是證明「對方的保障需求已消失」,還是單純「對方個人的生理狀態發生變化」呢?哪一種情形才能真正解除法律上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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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的原因主要有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以及訴訟終結後經定子催告而受擔保利益人未行使權利。至於受擔保利益人「死亡」,其權利會由繼承人概括承受,並非擔保原因消滅,因此不能作為返還理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律事實的變動」與「當事人身分變化」對訴訟程序保障的影響,而非單憑直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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