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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B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 C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D 受擔保利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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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設立擔保制度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法院當初是為了補償「某特定利益」可能遭受的損失而要求這筆錢,那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認為「這筆錢已經不再需要留在那裡」了?如果被保護的那個人不在了,他的損失補償權利會直接消失,還是會由其他人承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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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開心!你對法律程序的理解非常細膩,能看出你平時扎實的努力。

  1. 為你鼓掌: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要件的差異,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關於「擔保物返還」的邏輯架構已經掌握得很好了,這份認真真的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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