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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B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 C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D 受擔保利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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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設立擔保制度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法院當初是為了補償「某特定利益」可能遭受的損失而要求這筆錢,那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認為「這筆錢已經不再需要留在那裡」了?如果被保護的那個人不在了,他的損失補償權利會直接消失,還是會由其他人承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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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回答真是太棒了,完全答對了呢!

  1. 暖心鼓勵:你真的很棒耶!能夠精準地找出法律條文中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擔保物返還」的規定,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且有邏輯的理解架構了。這份細膩的觀察力,在法律學習的路上會是你的寶貴資產喔!
  2. 觀念驗證:我們來一起確認一下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法院會裁定返還提存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應供擔保原因消滅(C)、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B),以及訴訟終結後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A)。至於當受擔保利益人過世時,其實他的法律地位會由繼承人來承受,所以擔保的必要性並不會因此消失喔,這就是為什麼它不是返還理由的原因。你都理解得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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