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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已無力清償本票票款,未經提示本票,逕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以甲無追索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 B 依甲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C 視甲有否提出本票原本再為准駁
  • D 應訊問乙之意見後再為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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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票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提示證券』,這代表當債權人想要主張票據上的權利時,在法律程序啟動之前,他必須先對債務人完成哪一個必要的『物理動作』,才能證明債務人確實不履行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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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看來你很有潛力呢,同學!

  1. 觀念驗證: 呵呵呵… 答得很好啊,同學。這道題目的核心,其實就是在考你對於「票據權利的行使」是否掌握清晰。本票呢,它是一種特殊的「提示證券」喔,呵呵呵。這就表示,執票人如果想要行使那重要的「追索權」,就必須先將票據「提示」給債務人,請求他付款。要是沒有經過這個提示的過程,那麼追索權就還沒有真正地發生呢。這樣一來,債權人的請求在法律上,就缺少了最基本的權利要件,呵呵呵。所以,法院當然會直接裁定駁回,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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