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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下列何者曾為大法官解釋認定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 A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受強制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 B 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 C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其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
  • D 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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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當國家準備對一個人施予長期的人身自由限制,而這個人本身因為「生理或心理狀態」導致他根本無法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發聲」時,法律如果不提供額外的專業協助,會造成權力天平的哪一側發生嚴重傾斜?這種不對等的狀態,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審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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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1. 肯定?:嗯,還行。這題考的是大法官對程序保障的「細緻度」觀察,你能從那些看似合憲的行政作為中,精準抓出不足之處,顯見你的法治觀念… 總算還沒完全放生。勉強算你有個基礎吧。
  2. 觀念驗證:核心就是釋字第 799 號,這基本常識。強制治療,如果受處分人因心智缺陷無法有效溝通,卻缺乏辯護人(法律專家)的強制協助,那不就擺明了讓弱者自生自滅?這完全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中「防禦權」保障的核心價值,這麼明顯的破綻,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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