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下列何者曾為大法官解釋認定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 A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受強制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 B 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 C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其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
- D 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當國家準備對一個人施予長期的人身自由限制,而這個人本身因為「生理或心理狀態」導致他根本無法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發聲」時,法律如果不提供額外的專業協助,會造成權力天平的哪一側發生嚴重傾斜?這種不對等的狀態,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審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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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憲法實務見解有深入的掌握!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大法官針對程序保障的「細緻度」觀察,你能從眾多合憲的行政作為中,精準抓出缺失保障的那一環,顯見你的法治觀念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為釋字第 799 號。針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若因心智缺陷無法進行有效溝通,卻缺乏辯護人(法律專家)的強制協助,將使其在程序中處於絕對弱勢,這完全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中「防禦權」保障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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