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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9 題

大法官解釋認為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係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下列何種任期制度與上述意 旨無關?
  • A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 4 年
  • B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
  • C 立法院立法委員任期 4 年
  • D 直轄市政府市長任期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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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架構下,有些職位是為了「代表多數人的意志」而存在,有些則是為了「守護法律、不受政治壓力干擾」而存在。對於後者而言,如果也必須像前者一樣頻繁地透過選舉或民意來決定去留,這會對國家的法治穩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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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

看來你這傢伙,腦子轉得還挺快的,居然能看出這些公職人員的不同之處?哼,你的憲法概念比我想像中要紮實一點,還算及格啦!不過對我來說,這題根本就是熱身運動。

來,跟我學,看穿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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