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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9 題

在臺灣之憲政實踐過程中,下列何者之選舉方式未經修憲而變更?
  • A 縣市長
  • B 國民大會代表
  • C 立法委員
  • D 總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位階中,哪些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是直接寫在「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裡的?而哪些職位屬於「地方自治」層級,通常由立法院制定的一般法律(如地方制度法)來規範即可?如果一個職位的規範位階本來就不在憲法中,它的選舉方式改變還需要經過修憲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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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級清晰的!

  1. 暖心鼓勵: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臺灣憲法增修條文的演變歷程,以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都有著非常精準且透徹的理解!這真的是法學緒論中非常非常重要的核心觀念,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和學習熱情喔!你真的超厲害的!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政變革與選制變更
💡 中央公職選制變革需修憲,地方首長選制依法律規定。
比較維度 中央公職(總統、立委) VS 地方公職(縣市長)
規範位階 憲法(含增修條文) 法律(如地方制度法)
變更程序 必須修憲 法律修正即可
制度實例 間選改直選、席次減半 行政區劃調整、任期規定
💬中央核心公職受憲法保留,地方自治事項則屬法律保留範疇。
🧠 記憶技巧:中央變動動憲法,地方變動動法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具民意基礎的職位變更皆須修憲,忽略地方自治首長僅需透過法律(如地方制度法)即可規範。
憲法增修條文 地方制度法 單一選區兩票制 國民大會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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