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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現行憲法制度下,中華民國領土變更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國民大會決議變更之
  • B 由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 C 領土變更案提出後應公告三個月
  • D 領土變更案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應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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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主權在民」的核心邏輯思考:當國家面臨國境疆界、主權範圍等最根本性的變動時,除了民意代表的審議,最終的決策權應該交付給誰才具備最高正當性?此外,這類足以動搖國本的重大決定,在民主程序上應該是輕鬆通過,還是設定一個極高且具代表性的民意門檻來確保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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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憲法制度下中華民國領土變更的法定程序。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由此可知,領土變更案並非由國民大會決議,而是必須由立法院提出,且立法院提出該案的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非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此外,領土變更案提出後,依法必須公告「半年」而非三個月。公告期滿後,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必須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綜合上述規定,選項D之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程序與門檻皆與法條不符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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