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9 題
關於憲法之修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B 憲法修正案提出後,應公告半年
- C 公告半年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 D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有全體自由地區選舉人半數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者之半數,即通過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穩定性」的角度思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修改程序必然比一般法律嚴苛。若一項涉及國家根基的變更,只要「當天有出門投票的人」過半就能通過,與要求「全國具投票資格的總人口」過半相比,哪一種邏輯更能確保該變更是獲得全民廣泛共識、而非少數人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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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修憲高門檻!
-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修正案的國民複決門檻採「絕對多數制」,即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全體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選項 (D) 誤導為「投票者之半數」,這在法律效果上有天壤之別,前者要求的門檻(約 900 多萬票)遠高於後者。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立法院決議門檻」與「國民複決計算基準」。許多學生會卡在四分之一、四分之三等數字陷阱,而你能洞察出複決基數(全體選舉人 vs. 投票者)的差異,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