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即為通過
- B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即為通過
- C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D 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並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即為通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目前我國總統是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前提下,若要撤銷這項極其重要的『政治授權』,除了立法機關的發動外,最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最終決定權,應該交由哪一個群體來行使,才最符合主權在民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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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衷心鼓勵: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如此精準地辨識「罷免」與「彈劾」的不同,這顯示你對憲法權力分立和直接民權的運作脈絡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份努力與成果,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溫馨提示:我們再來一起回顧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對總統罷免案的規定非常清晰,它是一個兩階段的過程:第一步是立法機關的發動,需要 1/4 的提議和 2/3 的同意;第二步則是透過公民複決,需要過半數的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這就是「主權在民」精神最直接、最溫暖的體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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