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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5 分,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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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執行名義法定原則」,首要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列舉規定。答題時須點出其核心意義(種類由法律嚴格限定,當事人不得創設),並說明其背後之法理目的(保障程序安定性、免除執行法院實體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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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法定原則」係指得作為強制執行依據之執行名義,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以合意任意創設,執行法院亦僅能依法律明定之文書實施強制執行。 其法條依據與法理特徵包含: (1) 法規明文: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如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裁定、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等)及其他特別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如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即為此原則之具體體現。

小題 (二)

執行法院得拘提債務人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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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拘提債務人」之考題,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第22條保障債權實現與限制人身自由之平衡。答題架構應分為「實質要件」(五大法定事由)與「程序要件」(原則先命擔保、例外逕行拘提,以及法官保留原則),層次分明方能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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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得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而發動「拘提」之法定事由與程序要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遭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得為如何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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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限責任」與「強制執行救濟」之結合。看到「繼承人固有財產遭執行」,首先須聯想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責任」之實體法基礎。其次,區分救濟途徑:若執行名義已載明責任範圍而法院逾越執行,屬程序問題,適用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若屬財產歸屬(遺產或固有財產)之實體權利爭議,依實務見解,繼承人就固有財產視為第三人,應依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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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依法僅負限定責任時,其固有財產遭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如何進行程序與實體之救濟。 【解析】 壹、實體法依據(繼承人之有限責任)

小題 (四)

合夥商號無財產可供執行,可否就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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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合夥商號」與「合夥人個人」在民事訴訟法上是否為同一主體。接著,必須區分「實體法上的補充連帶責任」與「程序法上執行名義的主觀效力範圍」,切勿因實體法規定就誤認程序上可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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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僅對合夥商號取得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無可供執行時,得否逕行對合夥人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五)

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強制執行後,因債權未足額受償而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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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拍賣抵押物裁定」,首先應辨別其性質為「對物之執行名義」,執行力僅及於該特定抵押物。接著思考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權憑證」的核發目的,係為了日後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從而推導出兩者在法理上的互斥性,得出法院應駁回聲請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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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屬「對物之執行名義」,於抵押物拍賣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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