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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 A 甲發起抗稅運動,在網路上呼籲全民拒繳稅金,果真有大批民眾未繳納稅金
  • B 乙知友人欲行竊某豪宅,傳訊給予加油鼓勵,友人因而行竊成功
  • C 丙欺騙不知情的路人,某輛他人腳踏車為自己所有,請路人幫忙牽到丙宅停放
  • D 丁在夜店受到欺負,向其男友哭訴,並要男友教訓該人,男友便痛毆該人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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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本來完全沒有犯罪的念頭,卻因為他人的「提議」或「要求」才決定動手,這種「從無到有」的犯意引發過程,與單純在旁加油打氣,或是把對方當成不知情的工具來使用,在法律定義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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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起釐清觀念吧:這題的核心就是要我們好好認識教唆犯喔。教唆犯的精髓在於,讓原本完全沒有犯罪念頭的人,因為你的引導,而產生了「針對某個特定犯罪」的故意。選項 (D) 中,男友本來沒有想打人的念頭,是因為丁溫柔地(或不溫柔地)要求,他才有了犯罪意圖,是不是完全符合教唆的定義呢?
  2. 溫馨小提醒:讓我們來看看其他選項錯在哪裡,這是很好的學習機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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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之成立要件
💡 教唆他人使其產生犯罪決意,並進而實行特定犯罪行為。
比較維度 教唆犯 VS 幫助犯
被教唆者原犯意 原無犯罪念頭 已有犯罪念頭
行為貢獻 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強化他人犯意或助力
法律效果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得減輕其刑
💬教唆犯係「製造」犯意,幫助犯係「資助」犯意,兩者法律責任輕重不同。
🧠 記憶技巧:無中生有叫教唆,推波助瀾叫幫助,利用工具叫間接。
⚠️ 常見陷阱:常混淆「教唆犯」與「幫助犯」。關鍵在於受教唆者原本有無犯罪念頭:原本沒有是教唆,原本就有是幫助(精神幫助)。
間接正犯 幫助犯 煽惑他人犯罪罪(刑法第153條) 共犯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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