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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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單一案件」的刑事訴訟法效果,核心在於「起訴不可分」原則(刑訴第267條)。解題時應依序判斷:實體法上想像競合為訴訟法上單一案件 ➔ 適用起訴不可分原則確認起訴效力 ➔ 帶出實務「移送併辦」的促請注意性質 ➔ 最終依據「雙重起訴禁止」原則(刑訴第303條第2款),導出重複起訴的法律效果(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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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裁判上一罪之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移送併辦之性質,以及違反雙重起訴禁止原則時法院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起訴詐欺取財罪之效力,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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