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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 B 以供居住,為乙所不知。嗣後,乙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甲對 B 屋有何權利?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 B 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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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有二:一是違章建築的權利歸屬,須明確指出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縱未辦理保存登記);二是抵押權人併付拍賣之要件,須檢驗民法第877條的適用要件(建築物是否為抵押權設定後所建、是否為土地所有人或有權使用者所建),以此判斷丙併付拍賣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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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歸屬為何?抵押權人能否對抵押權設定前、由無權占有人所建之房屋聲請併付拍賣? 【解析】 壹、甲對 B 屋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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