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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請說明何種情形須辦理「土地分割」(4 分)?「土地分割」之申請人資格及申請分割時埋設界標之相關規定為何(6 分)?又耕地之分割有何限制(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4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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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土地分割的適用情形、申請人資格及界標埋設。接著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說明耕地分割之限制與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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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須辦理土地分割之情形: 「土地分割」係將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其性質屬地籍測量之土地複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申請土地複丈情形之規定(按係規定於第204條,非第205條;第205條為申請人資格規定),土地遇有下列需就一宗土地為部分處分或權利變動之情形時,即須辦理分割: (1) 一宗土地之部分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移轉予他人,或共有土地經協議或判決分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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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分割與耕地限制
💡 掌握土地分割事由、申請程序及耕地分割之面積限制與例外。
  • 四類事由:法律行為、判決、部分設定權利或依法令
  • 程序規範:所有權人申請,且須於分割點先行埋設界標
  • 耕地原則:分割後每人面積須達 0.25 公頃方可辦理
  • 耕地例外:繼承、舊共有、租佃終止或政策需要不受限
🧠 記憶技巧:「分合定法」記原因,「二五」耕地有限制;繼承共有與租佃,政策需要可例外。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部分設定他項權利」亦可分割;或忽略耕地例外條款須符合 89 年修法基準日之細節。
土地合併 共有物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三七五租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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