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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 題組:
關於共有土地分割,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請說明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況(2 分)。又,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況及其納稅義務人分別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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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共有物分割時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與應徵情形,並指明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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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況(2分):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共有土地分割時,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2.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況及其納稅義務人(8分):

小題 (一)

請說明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以多數決為之並敘明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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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共有土地分割與處分、變更、設定負擔的差異,以及為何不能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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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為之。理由如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然共有物之「分割」,係使共有人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其性質屬協議或裁判,非單純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物之分割應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由共有人全體協議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故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規定。

📜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34條之1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 相關主題

土地稅賦、優惠減免與土地利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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