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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查 A 工廠經檢舉其有製造違禁物之情形,B 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發函 A 工廠請其依上述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惟 A 工廠未回覆及提供資料受查,B 縣政府立即指派調查人員甲至 A工廠進入調查,甲進入 A工廠時雖出示證明文件,然 A工廠拒絕甲進入,惟甲仍強行進入 A工廠調查。另外,如甲雖經 A工廠同意進入,惟甲進入 A工廠後即要求所有人員皆停工,俟甲檢查完畢後始能復工,調查過程中有移動 A 工廠之機器設備、檢查倉庫及翻閱文件等行為,甲最終仍查無所獲。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 題,每題 4 分,共 1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調查人員甲經 A 工廠拒絕後,其可否強行進入 A 工廠?A 工廠對甲進入工廠之行為得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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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行政調查是否具有強制力(非強制性調查vs法明文規定之強制調查)。針對強制進入之事實行為,如何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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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不可強行進入: 行政調查本質上以任意性調查為原則。雖《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授權得派員進入檢查,但未明文賦予得「實施直接強制」破門或強行進入之權限。若受調查者拒絕,主管機關僅得依同法相關罰則予以行政處罰(如處以罰鍰),調查人員甲不得逾越法律授權強行進入。
  2. 救濟途徑:

小題 (一)

對於 A 工廠未能提供資料之行為,B 縣政府可否立即派員至 A 工廠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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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調查之權限,在相對人未配合提供資料時,是否得依法逕行派員進行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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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縣政府可派員至A工廠調查。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基於工廠管理考量,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並得要求工廠提供相關資料。A工廠未能依函文提供資料,B縣政府為釐清其是否有製造違禁物之事實,依職權及上述規定,指派調查人員甲至A工廠進行實地調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6條依職權調查證據及工廠管理輔導法明文賦予之行政調查權。

小題 (三)

對於甲進入 A 工廠並要求所有人員皆停工及移動機器等調查行為,如 A 工廠認已逾越必要之調查範圍,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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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現場要求停工、移動機器之性質,屬執行程序中之違法不當,依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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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廠得當場表示異議。 甲要求人員停工及移動機器設備等,乃進行行政調查程序中之具體處置行為。若A工廠認為甲之調查手段違反比例原則、逾越必要之調查範圍,由於此屬行政調查過程中之程序行為或事實行為,當事人得類推適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或依一般法理),當場向實施調查之人員甲聲明異議,請求停止或限縮調查範圍。若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實施,當事人得於事後就該等違法之事實行為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小題 (四)

如甲之調查行為致 A 工廠生產線受影響而無法如期交貨,造成財產損失時,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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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違法行政事實行為造成財產損失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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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廠可請求國家賠償。 若甲之強行進入、要求全面停工等調查行為被認定為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而屬違法之公權力行使,且因此導致A工廠生產線受影響、無法如期交貨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兩者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A工廠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由,以書面先向B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若協議不成立,則可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參考法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 行政程序法第40條 行政程序法第42條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與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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