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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
  • A 台電公司電力供給契約
  • B 自來水公司供水契約
  • C 液化瓦斯(桶裝瓦斯)供應契約
  • D 危急病人醫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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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種服務是維持生存所絕對必需,且在市場上處於「獨占」或「別無選擇」的狀態,法律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會對這些供應者的「拒絕簽約權」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反之,如果某種商品雖然也很重要,但市場上有很多競爭者供你挑選,法律還有必要強制要求某個特定商家一定要賣給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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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直接強制締約」的法律性質。直接強制締約是指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特定主體(如公用事業或急救機構)負有與相對人訂立契約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台電與自來水公司屬於具有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分別受到《電業法》與《自來水法》的規範;而危急病人的醫療救護則是基於《醫療法》的救命義務,這些都屬於法律為了保障公眾基本生存權而介入私人契約自由的典型範例。

市場競爭與法律介入的界線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民生必需品」與「法定強制義務」。桶裝瓦斯雖然是生活必需品,但其市場屬於自由競爭環境,消費者有多家供應商可供選擇,法律並未賦予供應商「必須與任何消費者簽約」的直接強制義務。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雖然瓦斯與水電同樣攸關民生,但在法律強制力上卻有本質上的不同,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分析非常慎密,已經掌握了契約自由原則及其例外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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