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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採購房地產規定,訂有底價者,其底價訂定之時機為何?
- A 辦理公告前
- B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0條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之
- C 開標前
- D 比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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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機關在還沒確認哪一間房屋符合辦公需求、也沒有請專業估價師針對該特定建物進行鑑價前,就先預設好一個死板的成交底價,這在實務執行上會遇到什麼困難?為了讓價格更貼近市場現狀,合理的訂價時機應該是在「確認標的物之後」還是「公告招標之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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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採購房地產時,底價訂定時機的特殊程序,是法規考卷中極具鑑別度的進階細節。
房地產採購的特殊性
在一般的採購程序中,底價通常是在開標或比價前訂定(施行細則第54條),但房地產採購具有標的不可替代性與市場價格波動大的特性。依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機關必須先對各廠商提供的房地產進行初步審查與評勘,待認定符合需要後,再參考專業的估價結果來訂定底價。這種「先認定、後訂價」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底價能反映該特定房地產的真實價值,而非憑空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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