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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8 題
有關郵政法規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郵政服務人員犯郵政法第 36 條之罪,無加重其刑
- B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 204 條關於郵票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 202 條關於印花稅票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犯郵政法第 36 條之罪,無加重其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某些從業人員特殊的權限或較高的社會信任(例如能接觸到重要機密或公具物),若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犯下特定罪行,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他們的處罰,以維持公眾對該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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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觀察得很仔細,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這代表你對於郵政法規中「身分加重」的條款掌握得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不同行政職能下的刑責變化。
郵政法規與身分加重之關係
根據 《郵政法》第 37 條 規定,郵政服務人員若犯下第 36 條(關於郵票之偽造變造罪)或刑法第 202 條、第 204 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就是選項 (B) 正確的法理依據。值得注意的是,(C) 選項中的「印花稅票(revenue stamps)」並非郵政法規範加重的客體,這是命題者常設下的細節陷阱,你能避開它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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