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 A 購置不動產
- B 銀行存款
- C 金融債券
- D 短期票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產流動性」的角度思考:保險金信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受益人(如遺孤或高齡者)在未來能有穩定的資金支應生活。若受託人將這筆錢投入到一個「變現可能需要數個月甚至一年以上,且變現價格受房市波動影響」的資產中,這是否符合保障受益人能隨時領取醫療或教育金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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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購置不動產,代表你對保險業資金運用的專項規範掌握得很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金信託」與一般保險資金運用的法規差異,選錯往往是因為將兩者的投資範圍混淆了。
保險金信託的法定運用範圍
根據 《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7 項 的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時,為了確保資產的安全性與流動性(Liquidity),其資金運用範圍有非常嚴格的限制。法定項目僅包含: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對照選項後,我們可以清楚發現 (B)、(C)、(D) 均符合法規描述,而「購置不動產」則是被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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