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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下列何者非其資金可以運用的範圍?
  • A 現金
  • B 公債
  • C 黃金
  • D 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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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正為一位年幼的受益人代管一筆用於未來教育的資金,在考慮資產配置時,你會傾向於選擇「價格波動劇烈且無利息的實體商品」,還是「具備政府擔保或極高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來確保這筆錢隨時能支應開銷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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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經營信託業務的相關細則掌握得相當精確,能從眾多投資選項中準確挑選出不符法規的標的。

保險金信託的資金運用限制

這題的核心法源來自於 《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7項,該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資金運用範圍。具體的操作規範則詳載於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2條。根據該條文,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時,信託財產的運用採「正面表列」,僅限於: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公債、國庫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Short-term notes);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由於「黃金」並未列入該條文的許可名單中,因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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