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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22 甲為 A 塑膠模具製造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為保障員工,甲以 A 公司為要保人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 300 萬元,因為保費低廉,甲將好友乙列入被保險人名冊,順利向 B 公司投保。投保 1 個月後,乙於登山健行時不慎摔落山谷死亡,乙的兒子丙為受益人,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 B B 公司得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
  • C B 公司得以乙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 D B 公司得以丙無法證明乙非故意自殺,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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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團體保險』的架構中,為什麼保險公司願意提供比個人險更低廉的保費?如果一個與該團體毫無關聯的人被放入名單中,這是否符合當初保險公司評估風險的基礎?在法律上,若缺乏特定的『法律關係』或『利益牽絆』,這份保險契約的效力會受到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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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利益」「團體保險的適格性」。團體保險是以特定職業或團體關係為前提。在本案中,A 公司與乙之間並無僱傭關係,甲將非員工的乙列入,違反了《保險法》中有關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需具備保險利益的規定。由於乙不具備成員資格,保險契約對乙的部分自始不生效力,B 公司依法有權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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