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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為A燈飾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員工,持有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負責室內燈具裝飾配線工程,A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向B保險公司(下稱B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500萬元,甲於工作數年後,有意存款購屋,遂開始私接工程賺取外快,某日甲於上班期間私接C水電工程行冷氣室外機裝配工程,於裝配室外機時不慎墜樓死亡,甲的妻子乙為A公司團體意外險受益人,向B公司請求理賠,B公司予以拒絕。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B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 B (B) B公司得以甲未為危險增加通知,拒絕理賠
  • C (C) B公司得以甲並無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拒絕理賠
  • D (D) B公司得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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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在決定收多少保費時,最重要的參考依據是什麼?如果合約簽訂後,被保險人的工作內容變得比當初約定的危險許多,卻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這對保險公司公平嗎?在法律上,這種『改變現狀』的責任應該歸屬於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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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中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費率是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風險等級」來精算的。甲原本從事較低風險的室內燈具配線,卻私下改接高風險的「室外機裝配」且未通知保險公司,這導致了原合約風險平衡的破壞。依據《保險法》第 59 條,當風險發生重大變更時,若未盡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法得拒絕理賠或重新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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