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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為A燈飾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員工,持有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負責室內燈具裝飾配線工程,A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向B保險公司(下稱B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500萬元,甲於工作數年後,有意存款購屋,遂開始私接工程賺取外快,某日甲於上班期間私接C水電工程行冷氣室外機裝配工程,於裝配室外機時不慎墜樓死亡,甲的妻子乙為A公司團體意外險受益人,向B公司請求理賠,B公司予以拒絕。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B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 B (B) B公司得以甲未為危險增加通知,拒絕理賠
  • C (C) B公司得以甲並無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拒絕理賠
  • D (D) B公司得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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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在決定收多少保費時,最重要的參考依據是什麼?如果合約簽訂後,被保險人的工作內容變得比當初約定的危險許多,卻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這對保險公司公平嗎?在法律上,這種『改變現狀』的責任應該歸屬於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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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被保險人甲原任職於A公司從事室內燈具裝飾配線工程,A公司據此職業風險向B保險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隨後甲為了賺取外快,私自承接具有高度墜樓風險的冷氣室外機裝配工程,此舉大幅改變了原先保險契約所評估的風險狀況,屬於危險增加的情形。依據保險法第59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甲私接室外機裝配工程,屬於由於被保險人自身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且其危險程度顯已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依法被保險人甲應先通知保險人。因甲發生墜樓事故前,並未向B保險公司為危險增加之通知,違反了法定通知義務,故B保險公司得以甲未為危險增加通知為由拒絕理賠,選項(B)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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