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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為 A 燈飾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員工,持有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負責室內燈具裝飾配線工程,A 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 500 萬元,甲於工作數年後,有意存款購屋,遂開始私接工程賺取外快,某日甲於上班期間私接 C 水電工程行冷氣室外機裝配工程,於裝配室外機時不慎墜樓死亡,甲的妻子乙為 A 公司團體意外險受益人,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予以拒絕。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 B B 公司得以甲未為危險增加通知,拒絕理賠
  • C B 公司得以甲並無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拒絕理賠
  • D B 公司得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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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契約期間,被保險人從事的工作變得比原本約定的內容還要「危險很多」,這會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當初估算的保費與風險承擔?如果你是保險公司,在完全不知道風險變高的情況下發生事故,你會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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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以下為你解析核心要點:

  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契約是基於特定的「風險程度」來計算保費。當甲從相對安全的「室內配線」轉向高風險的「冷氣室外機裝配」時,危險程度已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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