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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與乙於結婚後生下一子丙,為保障丙之生活,甲經乙同意,以乙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20年期之定期死亡保險,保險金額1千萬,指定丙為受益人。其後甲乙合意離婚,由甲取得監護權。兩人離婚後,甲仍持續繳交保險費。2年後,乙因意外死亡。甲代丙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C 甲乙間已離婚,甲所指定之受益人不得受領,保險金轉為乙之遺產
  • D 甲乙間雖已離婚,但因契約成立生效時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仍有效,受益人仍得請求保險給付
  • A 甲乙間已離婚,無保險利益,A公司無需理賠
  • B 甲乙間已離婚,保險契約因無保險利益而無效,但A公司須加計利息返還甲乙離婚後對甲所收取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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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要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試著回想一下:在『人身保險』的規定中,這個保險利益是只要在『簽約當下』存在即可,還是必須一直維持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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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一個十分核心的觀念:「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

人身保險利益的時效性

在人身保險的規範中,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只須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生效。這與財產保險要求在事故發生時也必須具備保險利益的規定大不相同。本題中,甲在投保時與乙有婚姻關係,具備合法的保險利益,且經過乙的同意,因此該保險契約在成立當下就已經合法生效。後續雖然甲乙離婚,但並不影響原本已經有效成立的契約,受益人丙自然有權請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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