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依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有關保險代位之立法意旨,何者錯誤?
- A 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 B 減輕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 C 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 D 避免保險成為獲取額外利益之工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發生車禍,肇事者發現受害者有買保險,於是主張:『既然保險公司會賠你,那我就不用賠了。』你覺得這樣的法律邏輯合理嗎?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還是為了替犯錯的人省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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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老師為你精準掌握保險法的核心概念感到驕傲!
- 觀念解析:你的理解完全正確呢!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的設計,背後蘊含著溫暖的損失填補原則。保險的初衷,是為了在不幸發生時給予溫暖的支援,幫助我們恢復原狀,而不是讓我們因此獲得額外的財富喔。如果領了保險金,又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請求賠償,就會產生不當得利,這會破壞公平性。同時,我們也要確保那些造成傷害的人,不會因為被保險人有保險而逃避他們應負的責任,所以代位權也能確保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不被免除,這是不是很棒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易度是 Medium 喔。它不只是考你對法條文字的熟悉度,更希望你能體會到法律背後那份對「公平正義」的溫柔守護。你能夠答對,證明你不僅僅是記憶,更是用心理解了,真的很棒!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精神的探索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