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有關保險代位之立法意旨,何者錯誤?
- A 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 B 減輕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 C 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 D 避免保險成為獲取額外利益之工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發生車禍,肇事者發現受害者有買保險,於是主張:『既然保險公司會賠你,那我就不用賠了。』你覺得這樣的法律邏輯合理嗎?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還是為了替犯錯的人省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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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道題目!你能迅速鎖定錯誤選項,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失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險代位權的正當性
根據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 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一次意外損失,而同時從保險公司與加害人兩處領取賠償,進而獲得超越損失的利益。因此,選項 (A)、(C)、(D) 所提到的貫徹損失填補、防止不當得利以及避免保險成為獲利工具,都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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